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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好事者把一位老中医做的广告收集起来,集中播放。不看不知道,看了吓一跳。这位神医,在不同电视台,穿着不同的衣服,说着类似版本“违背祖训、交出秘方”的故事,唯祖传的秘方一会是a病药,一会是b病药。假如观众只是看过一个广告,见老中医言之凿凿,还真的可能信了,但如果看了那么多的相类似的广告,则必认为那老在忽悠。不但骗了观众,还顺便黑了中医。

要知道,在民间社会,受儒家文化影响,对祖宗还是很尊重的,故清明节祭祀,家谱族谱流传不断。举头三尺有神明,在无神论社会,这个神明大概就是祖宗了,所以证人在法庭发誓的时候,有的誓言不是违者遭天打雷劈,而是没脸去见祖宗。然而这些神医广告,太出格了,居然把祖宗编了个故事,还弄出一个所谓祖训,真的大不敬。

以前的药店门口挂的对联是:但愿世上无疾苦,宁可架上药生尘。现在是药品与保健食品广告满天飞,唯恐别人不生病,此药不可大发其财。说到底,是没有道德,只有利益。而在这个利益链中,做广告的老中医只是其中一个棋子,是走在前台的民间表演家,背后是生产产品的药厂、编造台词的广告公司、播放节目的电视台等,是个忽悠老百姓的利益群体。对于老中医的虚假广告,官方也处理过多次了,为何还有市场?因为有利益,还要老百姓对中医的信任,是故神医广告屡败屡战,不骗死人就不休。

在法律上,广告法规定不得虚假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虚假宣传,有法可依。譬如,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编造祖传秘方、身份即已是虚假。广告法第16条、18条规定,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得不利用代言人推荐、证明,不得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第19条规定,广播电台不得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得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广告法对于虚假广告的定义是清晰的,处罚是严厉的。制造虚假广告一条龙的单位与个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广告法第五十六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电视台)、广告代言人(老中医)应当与广告主(药厂)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在现实中几乎没有发生过一个彻底的对神医广告的调查与处罚,大抵只是查查老中医、或对电视台不痛不痒的罚款而已。何故?因为电视台是官方的,难以追究,故执法不严。其实,在虚假广告环节中,最重要就是电视台的播放,没有官方的背书,何来民间的受众?所以,要打击老中医,首先要治理电视台,正本清源,打蛇七寸。而如果对于官方的播放放任不管,则老中医的广告不会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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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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