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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微博上看到一个网友爆料:四川巴中一地区野猪泛滥,经常去农民的地里破坏庄稼。60多岁的吴女士因野猪的侵扰,买来电瓶及铁丝将自己的地给围了起来,用来保护庄稼。只是想着驱赶野猪,谁知有三头野猪被电死了。最终,检察院以吴女士涉嫌非法狩猎罪对其审查起诉,吴女士还要赔偿损失1500元。

当惊讶于这种指控时,发现河南已有类似的案例。据河南法制报报道:2019年8月,济源承留镇年近七旬的张老汉发现,自家玉米地里的玉米有被野猪啃咬的痕迹。为了保护庄稼,张老汉在网上买来“电猫”,安装地里,电晕了一头100多斤的野猪。最后张老汉被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报道最后,还对庄稼被野生动物损害指明方向,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窃以为,上述两个案件都是机械司法,用抽象的法条去套现实生活,削足适履,而不是从生活出发,去寻找法律。
农民要生存,要生活,有保护自己庄稼的权利,设置电网目的是保护庄稼,而没有狩猎的犯罪意图,故是不构成非法狩猎罪的。如果真的要狩猎,何必装在自己的庄稼地呢?山上野猪出没的地方更多,装在那边才是。现在野猪很多,动不动就来糟蹋庄稼,自己不去保护,找谁来保护?怪不得有网友揶揄,看到麻雀吃稻谷,报警去。

再看法律,《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条私力救助的条款。尽管被野猪吃庄稼,不算是情况紧迫,但是野猪经常来吃,也是一个大问题。所以参照上述法条的精神,在官家管不到的地方,个人予以私力救助是无可厚非的。活人岂能被尿逼死呢。

以上两案的认定犯罪,都机械司法,没有考虑到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无须刑法的介入。正确的处理是,根据刑法的“但书”,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犯罪处理。而对野猪之类的野生动物保护,不应以农民的庄稼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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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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