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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一个有意思的“借钱”给情人案:苏州一已婚男子,借了30万元给情人,并表示“如果非要加上一个期限的话,那就借一万年!”事后生变,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该借款。相城法院经认为:男方明确表示借一万年,没有要求归还的意思,应认定为赠与。男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女方同居,致女方怀孕流产,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又要求返还赠与款项,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因此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此案有两个要点,第一、该款项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鉴于男方表示是借一万年,可理解为百年人生不必归还。假如是借款,则一般有归还期、借款目的以及利息等约定。故认为是“赠与”,符合社会常识。第二、此种赠与,可否返还?法院不予支持的理由是,男方行为违反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原则。实际上,该赠与行为,在法理上是“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对违反善良风俗的债权债务,不予保护,即“已经给付的不予返还、未曾给付的不再给付”。法律不管,到手的占便宜。因民法典尚无“不法给付”条款,故法院引用笼统的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条款。

接下来还有问题,男方的要不回30万,其配偶出面可否要回?显然,按照现在的司法实践,如果该赠与的钱款是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出面是可以要回的。要回以后,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效果上等于男方要回。

其实,这样解决还是有问题。绕了一个圈,不法原因给付还可以要回,而怀孕流产的女方毫无补偿,并非公平之举。那么公平的方法该是如何呢?窃以为,配偶可以要回其一半资产,要回后也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其个人财产。男方不法赠与的一般,则归女方,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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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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