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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碎尸案是指,1996年1月,南京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女生刁爱青遇害并遭碎尸,案件至今未侦破。2021年 3月29日,被害人家属起诉南京大学,要求赔偿162万元。4月6日,家属发声明称“出于种种原因”,已撤销起诉。该案,在2016年1月19日,曾被传是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此后即使凶手被抓也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次日,公安辟谣,对该案将追究到底。

此案影响很大,当年南京侦查投入大量的警力,只是因为线索不够,未能侦破。相信警方一直在追查凶手。如果警方需要社会的协助,随时可以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让全民来破案。从凶杀的残忍度来看,凶手可能是一个接受过教育、有医学技术的心理变态者。

以法律而言,刑事追诉最长时效是20年,但经过最高检的核准,可以继续追诉。本案案发于1996年,根据当时的1979年《刑法》第76条:“(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所以,经过最高检的核准,可以继续追诉,没有疑义。当然未经最高院核准的案件,则是已过20年时效,因为当时的刑法规定比较粗疏,其第77条规定是“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按此,须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条件过于严苛。故到了1999年修订《刑法》时,其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放宽了追诉条件。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最长也是20年,但也有例外。《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按此,超过20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本案是全国关注的案件,可以申请延长。

以上可知,刑事与民事的诉讼时效都还可以在,故不必担心因为年久而不能起诉。但就实体上而言,家属要求学校索赔,即追究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不够的责任,是很困难的。因为,从报道描述的案情来看,是校外被谋杀,是凶手的责任,难谓学校缺失安全保障义务,其次目前的证据材料都在卷宗里面,家属也缺乏具体的证据,再次尚未破案,还有未知情况。所以目前来看,学校尚难形成法律上的责任。以后学校是否有责任,可根据破案后的案情再来分析认定。

鉴于此,我们理解家属的心情,期待尽快破案,亦获得法律上的赔偿(破案后凶手有赔偿责任),但就民事起诉而言,条件还不成熟,大抵是象征性的,期望引起社会的重视而已。根据民诉法,法院受理起诉材料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碰到假期的,延长一天,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案不知道法院是否已经立案?如果尚未立案,原告申请撤回的,严格来说是撤回受理的材料,而不是撤回已经立案案件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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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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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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