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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已潜逃27年的48岁易某华被抓获,忏悔道:“我对不起那个孩子,这辈子我偿还不了他,下辈子一定还!”。据媒体报道,1992年12月22日,易某华因工资纠纷和李某发生矛盾,把李的9岁儿子李某平带走。1993年2月19日,一具男童遗体在迈车坎村附近的甘蔗林被发现,经辨认,死者是李某平。法医作了尸检后,将李某平遗体交给家属,埋在附近公路边。但后来,该案案卷丢失。湛江市检察院认为,被害人李某平下落不明,认定其死亡的证据不足。只有易某华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当年发现的尸体死因不明,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尸检鉴定及现场提取的刀具均已丢失,对嫌疑人易某华作出不起诉决定。死者家属不服,提出申诉,目前检察院已经受理。

本来,抓获潜逃27年的凶犯,是件大快人心的好事,对于被害人家属也是抚慰,但好事多磨,卷宗丢了,没法起诉。卷宗既丢,也没法向最高检察院报请追诉了。本案27年了,超过刑事追诉的最长20年时效,需要继续追诉的,需最高检察院核准。所以,此案卷务必补充到能起诉为止,否则是无法启动的,即使嫌犯自己认罪也不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当前的问题是,证据能否补全到排除合理怀疑?小孩的遗体是可以做DNA鉴定的,确定是被害人。但尽管如果,杀害的过程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一旦翻供,就丧失指控基础了。所以,除了被害人身份外,还需要继续找客观证据,譬如当时留在现场的痕迹证据等。这些太困难,很可能是补充侦查后不了了之。此时,也只能追究丢失卷宗保管人的渎职责任了。丢失卷宗,造成死刑案件无法审判,责任人是涉嫌玩忽职守罪的,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此时凶手已经逍遥法外了。呜呼,卷宗保管岂能做儿戏,里面保存的是别人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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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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