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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爆出一个很震惊的案件,该案的信息来源是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案情是,2012年,广东某地一刀切推行火葬制度。一病重老人,生前表示不欲火化。死后,家人出资10.7万为其找尸体掉包去火葬。有个瘸腿的男人,唯利是图,将路边偶然遇见的一个傻子拉上面包车,买酒灌倒后,害之,放入棺材。最终,傻子尸体被火化,老人被葬在事先选定的墓穴。案发后,2020年12月,瘸腿男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买家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虽是孤案,但情节惊悚,诸多元素具备,足令生惊。火葬政策的严厉,土葬习俗的顽固,凶手的阴险,傻子的无辜,糊涂的官员,蒙混过关的葬礼,最后的案发等,远比电影传奇。而在法律上,买家是有法律责任的,应予追究。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本案的发生,如果系买家教唆,则买家是故意杀人的共犯(教唆犯)。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买家没有教唆,是凶手自己想出来的杀人换尸办法,而买家将被害人的尸体冒名火化,亦是涉嫌触犯刑法第307条的“帮助毁灭证据罪”即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仅如此,事件中知情的中间人,亦是掉包的帮助犯或包庇犯,应该根据其起到的实际作用,予以相应的法律处理。违法必究,以正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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