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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的一个刑事案件。一女大学生不堪前男友的裸照威胁,在酒店服药自杀。近日,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在网上公开,男子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徒刑两年,并赔偿女子家属72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为寻求刺激,骗取多名女性与其保持性关系,并偷拍、拍摄大量不雅视频、照片,而后为摆脱被害人,发泄不满情绪,多次以公布裸照等方式恐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郑某应对被害人的死亡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除了抚慰被害人外,还有相当的法律价值。即对“致人自杀”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历史上,对于致人自杀的,明朝首创“威逼人致死罪”,清朝沿袭之。《大明律》规定:“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务而威逼平民致死者,罪同,并追埋葬银一十两。若威逼期亲尊长致死者绞,大功以下递减一等。若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斩”。
 
明朝的该罪,本意是对付豪强,将欺负老百姓致死的地方豪强予以整肃。但是,立法用语太笼统。如何威逼的?威逼的手段与其他罪名重合,怎办?对此,沈家本认为该罪不如唐律的立法。《唐律疏议》是这样规定的“恐迫人使畏惧致死者,各随其状,以故杀、斗杀、戏杀伤论。其【疏】议曰:“若恐迫人者,谓恐动逼迫,使人畏惧,而有死伤者。若履危险,临水岸,故相恐迫,使人坠陷而致死伤者,依故杀伤法;若因斗,恐迫而致死伤者,依斗杀伤法;或因戏恐迫,使人畏惧致死伤者,以戏杀伤论。若有如此之类,各随其状,依故、斗、戏杀伤法科罪。”——也就是说,威逼人死,应该根据具体情况,以故意杀人、斗杀、戏杀等罪名定罪,而不能笼统定罪,使得法律不确定。
 
就本案而言,其实也是参照沈家本的“罪刑法定”思路来定罪。虽然,案件被定的是寻衅滋事,但实际的罪状是寻衅滋事中的恐吓行为。即刑法第293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中的“恐吓他人”,造成“致人自杀”的严重后果,遂在5年有期徒刑之下作出量刑。
 
“逼人自杀”是个社会术语,是否追究加害人的责任,须看威逼的手法是否有相应的罪名。如有相对应的罪名,则以刑法论处;如果没有相对应的罪名,则法无罪名不为罪。这是因为自杀的原因很多,被害人自己也有过错,故要具体分析加害人的行为,区别处理。这是科学的态度。再如现实中,把他人私密照片上网,或编造虚假故事,被害人名誉受损、羞愤自杀的,如果能查明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则那些揭露隐私或诽谤致人死亡的加害者,亦可以侮辱罪或诽谤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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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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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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