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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成都49中发生一起高二男学生坠楼身亡事件。悲痛的母亲发微博称“我们从警方口里得知救护车8点半到学校时,我儿子已经停止了心跳,甚至没有去医院,直接就拉去了殡仪馆”、“学校方简单告知了我死因是从楼道坠落。学校现在的做法是,将我们家长全部拒之门外无可奉告,想看监控不给看”。

对此,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5月11日通报,经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成都49中高二学生林某某在学校发生高空坠亡属个人行为,排除刑案;未发现存在体罚、辱骂等师德失范问题,未发现该生受到校园欺凌情况。调查组指出,该事件表明,学校在学生心理关爱方面存在薄弱环节。

以上的质疑与通报,并不对应。死者母亲的单方面质疑说法未必准确,但官方的通告对这些没有任何回应。这种自说自话的通报是不合格的,不能平息舆论。舆论需要的是真相,真相以证据来证明。家长对子女死亡有知情权,在不妨害办案的情况下,校方应该把监控给家长看。回应家长的诉求,并不难,查查救护车到达与离开的时间即可。还有,为何迟延才通知家长?为何没有医院抢救,就去殡仪馆了?都需要一个清晰的真实的解释。

学校对校园事故的正确处理程序是:发现事故后,第一抢救,打120以及110,生命第一。第二是保护好现场,固定证据,包括保存相关的监控。第三是及时通知家长来处理后事,予以抚慰。第四配合公安调查事故的原因。无论是自杀还是他杀,必有缘由,务必查清。对此,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显然本事件中,校方未遵循以上的正确程序,还轻率认定学校没有过错,而是学生自己之过。这样简单的推卸责任做法,不足以服人心,反而令人怀疑其中是否有猫腻,于是卷起了更大的舆论风波。关于学校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校方如有过错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没有及时通知家长来处理,也已经违反教育部的规章,因之造成家长的精神损失等,亦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事已既此,惟有亡羊补牢了。学校应该公开监控视频,以正视听,以接受社会的公评;死亡学生的遗体如有必要,予以解剖,作为死因证据;学生坠亡的原因,应该细致全面的调查。最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再来实事求是确定学校的法律责任。对于事件中如有隐瞒或虚报或官僚主义的校方责任人,则予以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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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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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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