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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银市组织的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比赛,遭遇冻雨大风,造成21位参赛选手失温罹难,8人轻伤。此事故可谓七分天灾三分人祸。天灾是遭遇了极端天气,人祸则是补给与救援不足。此种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组织者要承担安全保障的民事赔偿责任。还有网友质疑,组织者是否涉嫌触犯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查《刑法》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名,其实是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否构成主要看两点:
第一、须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何谓大型群众性活动?对此刑法没有立法解释,也无司法解释。2007年国务院第505号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所以大型一般要1000人以上为起点。”该人数标准,是否即是刑法上该罪的必要条件?尚待明确。

第二、组织者是否有重大过错?即业务过失。该过失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如何?尤其是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就本案而言,业务过失是明显的,譬如事先没有准备足够的装备;面对不稳定的天气冒险出发;沿途的补给点与观察站不够;事后救援不到位等。其次,关于过错比例。本案的事故可谓天气与人为原因七三开,此时可否追究过错方刑事责任?对此,法律不明。譬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须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时,即过错比例高于50%时,才构成犯罪。又譬如李心草案件中,自杀的主要责任是被害人,被告人的过失致人死亡的过错是次要责任,也被判刑。可见司法对于此并不统一。

综上,鉴于涉嫌罪名的模糊性,本案组织方可以被指控犯罪,但定罪难,所以估计最终很可能不会起诉,而是以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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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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