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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曝出的一份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显示,广东律师周筱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7月31日被监视居住。

对此,有舆论分析,案件可能与周筱赟律师去年披露的一个庭审视频有关。该视频中大洼区检察官发表了雷人言论。当时,盘锦市检察院的回应是:“6月10日,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由为虚假诉讼罪的案件,滕德荣为被告人之一。庭审过程中,大洼区检察院检察官孙旺称: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说明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经了解,滕德荣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涉及到原民事诉讼中,有关司法人员于2015年2月退回了贿赂款,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但在庭审辩论中,检察官没有准确表述这一事实,发表意见明显不当”。——按此,事情已经告一段落。但不排除,律师摸了司法人员老虎屁股,梁子结下了。

这次,盘锦发布通报称:“近日,盘锦公安机关在办理滕某荣涉恶犯罪集团案件中,发现滕某荣之子滕某寒与律师聂某、周某赟共同策划,由聂某提供素材、滕某寒提供报酬给周某赟,由周某赟在境内外互联网上发布散播编造的虚假信息,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即指控律师涉案,另有其事。

该段通报,大有问题。其一、程序不当。盘锦大洼区警方不是合格的侦办单位。《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这条规定是防止办案单位既是受害人又是办案人的身份冲突,故须回避,而本案中没有回避。其二、内容含糊其辞,不得其解。这个所谓“虚假消息”是啥内容,发布了没有?换言之,这个指控“发布”是预备行为,还是已经实行的行为?按理,披露“发布虚假消息”的时间、地点、内容、所发布的网站是件很简单的事情,但通报就是语焉不详。由此可见,此段指控的内容可疑。其三、以法律而言,寻衅滋事罪是流氓罪分化出来,本意是打击市井流氓的,但在实践中经常被滥用,成为口袋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本案中,以该罪来指控律师,殊为少见,亦是可疑。

对于法律文件的解读,须如戴震读书力透纸背,贵在读出通报中隐含的真意,即刻意淡化的、回避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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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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