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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女员工的控诉信称,男领导到(亚朵)酒店前台偷偷办了她的房卡,四次进出她的房间。如果此说成立,则酒店承担不可推卸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不仅是赔偿问题,还有声誉问题。所以酒店有急于公关的动机。

8月11日,亚朵集团发了两次声明,第一次称前台工作人员是在得到该女士确认的情况下,按照同住手续给该男士办理的房卡。第二次称“经过反复内部调查确认,前台工作人员是在得到该女士确认的情况下,按照同住手续给该男士办理的房卡,并进行了身份登记和公安信息上传。对于公众要求的公开视频资料和具体细节,由于该案件还在审理中,所有的监控资料已被警方封存。未经警方许可,我们暂不能做更多的信息披露。”

酒店的声明,意在证明其按照流程办理房卡,没有过错,但现在又无法提供证据。按照常理,一个男子要办一个单身女子房间的房卡,此时酒店有两个义务,第一个是询问男子身份的义务,譬如是否夫妻或男女朋友等关系。如果身份可疑,可以不办。第二个是须得到女子确认同意的义务。确认的方式,可以打电话给女子或去敲女子房间的门,当面核实。现在的问题是,酒店向女子清晰核实过吗?女子此时已醉酒,是否明白前台的问题并且允诺?这些要看具体的证据,暂不定论。

酒店此时发出的声明,还是有点不合时宜。其一、案子还在侦办之中。该男子的办卡是否经过女子的同意,是一个重要的环境证据。如果是经过女子同意的,则会给以双方有特别关系的推论。如果未经过女子同意而办的,则明显是侵略性地进入房间。所以这个重要证据,目前是不宜传出的,一旦传到嫌犯或证人耳中,则显然会影响其对案情的应变。酒店的公关,显然未能充分考虑对刑事办案可能的影响。其二、事件的舆论也正在胶着中,酒店的声明,有结论但无证据,也缺少具体过程的描述。会使得案情舆情更云里雾里。此时警方应该表态,要求酒店(作为证据提供人)未经同意,不得对外发布与案情有关的意见。酒店也不必着急,有无责任,以后查的清楚的。如果要发声明,就发一个配合调查,加强管理的声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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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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