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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的李先生,在2002年花费1.1万买了一颗香樟树,种在院子内。香樟长大,被移到院外。长成大树,遮蔽院内阳光。2021年1月20日,李先生找人修剪,砍去分枝,留下2米余长的主干,结果被居民举报。经估价,该香樟价值28840元。城管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43条第2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或者区绿化管理部门处绿化补偿标准五至十倍的罚款),最终给予了标准最低的5倍处罚,即14.42万元。
媒体曝光后,舆论哗然。砍了自己花钱买来的樟树,为何罚款这么重?不合社会常识,也不合执法的比例原则。应该说,这个执法,大方向没有错。院外是公共绿地,樟树移到院外,是受到《上海绿化条例》的管束,树主须遵守该该规定。
但是,罚款的金额太高,是因为执法考虑不周:第一,私人种的树与公家种的树,是有区别的。《条例》中的公共绿地上一般是指公家的树,而不是指私人种的树。私人把树种在公共绿地上,严格来说,须得到批准,否则就如违章建筑,侵占土地,但是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材料还是归物主的。物主砍伐这棵树,亦类似自我执法。与砍伐公家的树,侵犯他人物权,情节明显不同,社会危害性大小亦是相异,故应该区别对待。
第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除《上海绿化条例》外,还要遵守上位法《行政处罚法》。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可以适用第四款,考虑到公私物权的不同,以及社会危害性,予以减轻处罚,使得处罚的金额与社会常识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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