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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西安地铁一车厢内,一个身穿黑色连衣裙的女子与其他乘客发生口角(影响车内秩序),拒不下车。一个年青保安拖曳女乘客出车厢。期间,因拖曳动作大,造成女子身体大面积裸露(只剩内裤),随身物品亦散落一地。地铁公司的这种粗暴处置,引发舆论讨伐。
 
实际上,这个事情在法律上是简单的。《西安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70条规定“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即地铁保安,除了上述事件可以强行制止,对于其他违反《条例》的,不得侵犯乘客的人身自由权。换言之,西安的地方性法规赋予地铁公司一定的处罚权,但该权力是有限的,只限于对违反《条例》者予以罚款等处理权。所以,该地铁保安,对乘客并无执法权。该保安可能自以为有执法权,对女乘客予以强制带离,拖曳过程中,又侵犯了女乘客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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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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