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不少人以为起诉状写的越简单越好,感到一种莫名的悲哀。起诉状写的简单,意味着法庭发问要多问,证据质证要反复,就连法官写个判决书都不能参照起诉状,岂不是呜呼哀哉。他们还以为,如果起诉状写的长、写的具体,等于提前暴露起诉策略,对本方不利。这种观点亦是经不住考验,起诉状写的翔实,不等于没有策略,起诉状写的短,不等于有策略。一个策略怎么可以起诉状的长短来评断呢。
好的起诉状,应该是详略得当的。看看欧美的起诉状,都很长,每一段前面还有标有序号,便于查找引用。行文是夹记叙夹证,即一边陈述事实,一边提供证据,告知证明事实依据。再看民国的起诉状,经常夹叙夹论,一边陈述事实,一边论证观点。显然,这样写起诉状是法官中心主义,便于法官通过起诉状,就可以知道案件全貌,且可以引用起诉状,直接作为判决书的内容。这样的起诉状,会大大提高审判效率,也被法官所喜欢。反而,简单的、很短的、语焉不详的起诉状,事实不清,不能引用,法官不喜。这是一种原告中心主义,让法官与被告围着原告转,这不现实,只会徒增法官的反感,也会降低审判效率。
详略得当,本身就是立场与策略。对本方有利的事实写的翔实,对本方不利的事实予以淡化。翔实的部分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淡化的部分看看对方有无相反的证据。这样,法官看了起诉状与答辩书后,即基本了解全貌,并提炼出争议焦点,让双方举证与辩论。假如起诉状与答辩状都写的很短,法官都看不清具体事证,那么法官有的忙了,等于要把本该写在诉状中的内容通过发问、举证来发现。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中才亮剑观点,如同一起偷袭法官。这样的庭审的有的审了,颇有自找麻烦之惑,也不符合审判的规律。
详略得当,写的长不要担心言多必失,缺少智慧,言少也会失或被推定不利,关键在于那些该说、那些不该说,抓得住重点。既有自己的策略,也不担心对方的策略。不能因担心对方的策略,起诉状不敢写长了,未战先怯,而且引来法官的第一印象不佳。假如一份起诉状,把自己的有利地方写的明明白白,对方的不利处说的清清楚楚,相信法官看了也会先入为主,第一回合已经占上风。等到第二回合,假如对方出阴招、怪招、险招,那么堂正迎战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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