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搀扶跌倒老人,反要承担责任,肇始于南京彭宇案。此案一出,谬种流传。于今案件真相已难以还原,彭宇是否见义勇亦难定论,但一审法院的逻辑错误确凿无疑,故南山不可移,此案必须纠。
彭宇案中,鼓楼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老太太绊倒或滑倒等事实,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本案事发地点是公共场所的公交站台,且事发时间是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而根据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由上可知,一审没有根据证据定案,而是以“常理”推定事实,而此“常理”又是本于“最大恶意的推定”,而非法谚所云的“如果出现疑问,就应该优先选择最宽容和仁慈的推定”,导致案件的结果是,法院虚拟事实,让本无须举证的被告承担责任,而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是,每个人很容易把损失赖到别人头上。
解铃还须系铃人,彭宇案要拨乱反正,还须南京法院自纠。此案一审判决彭宇承担责任,二审双方和解,案件了解,故法院的纠正案件,并非翻掉原案,而是驳掉一审未生效判决认定彭宇承担责任的错误逻辑,树立起“谁主张、谁举证”的正义司法。法院纠正离谱理由判决,亡羊补牢仍不算晚,最重要的是向社会表达了正义,消除了错误逻辑带来的恶果。周虽旧邦,其命维新,希望南京法院有自新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