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16章385条,是美国合同法理论大全,并非法律,但是不可缺的合同法理。对我国的合同法司法实践,有启发作用。譬如合同尚未履行,对方就说不愿意履行了,就构成预期违约。再如欺诈合同可撤销,而欺诈只是虚假陈述中的一种,还有过失虚假陈述、无辜的虚假陈述都可以撤销。合同的损失计算,分为合同有效的预期利益损失、合同撤销的信赖利益损失、合同无效的返还利益损失。合同无效的后果,未必是恢复原状,主要是不当得利的返还。对于不合理的条款,法院可不予执行,等等,尤其其中的履行顺序、条件等理论,很有价值。
该法的翻译是一大问题。网上找了几个翻译版本,都不如意。主要是,其一、很多翻译是字面意思,没有意译,翻译过来似懂非懂,云里雾里。其二、英语的句法是复句长句,翻过来中文也是复句,很难精确表达,不如短句的意思确定。所以法律英语的翻译,非要中外法律都娴熟,而且语言功底深厚的不可。下面举两个例子的翻译:
第七条翻译
§ 7. Voidable Contracts
A voidable contract is one where one or more parties have the power, by a manifestation of election to do so, to avoid the legal relations created by the contract, or by ratification of the contract to extinguish the power of avoidance.
版本1:第7条 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一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选择撤销的表示,有权消除因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或通过签署合同消灭撤销权(后继续履行)。
版本2:§7.可撤消的合同 如果合同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意思表示,或通过订立一个取消撤消权的合同,撤消该合同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则该合同为可撤消的合同。
版本3:第7条得撤销之契约 称得撤销之契约者,谓其一或多数当事人有权,以符合本意之明示方式表示撤销契约所创设之法律关系,或以契约之确认方式消灭撤销权之契约。
其实,真正的意思是:可撤销合同是指,一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原先法律关系的合同,以及一方没有行使撤销权,而确认继续履行的合同。也就是说,可撤销合同是二选一的合同,如果撤销权未合理行使,则撤销权丧失;撤销权未行使,则合同继续履行,视为没有发生过可撤销行为。这种翻译,非明白法理不可。
第208条的法院
§ 208. Unconscionable Contract Or Term
If a contract or term thereof is unconscionable at the time the contract is made a court may refuse to enforce the contract, or may enforce the remainder of the contract without the unconscionable term, or may so limit the application of any unconscionable term as to avoid any unconscionable result.
版本1:第208条 不合理的合同或条款 若合同或其中的条款在订立时不合理,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该合同,或者可以执行该合同不具有不合理性的剩余条款,或者可以限制任何不合理条款的适用以便避免不合理的结果。
版本2:§208. 不合理的合同或条款如果一个合同或其条款在合同订立之时就是不合理的,则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该合同,或者可以执行剩余合同中没有不合理条款的剩余部分,或者也可以限制任何不合理条款的适用,从而避免不合理结果的出现。
版本3:第208条非自由意識下所订立之契约或条款 契约订定时该契约或其中之一条款系非自由意識下所订立者,法院得拒绝执行该契约,或得仅执行该契约中除去非自由意識下所订立条款之所余部分,或得限制任何非自由意識下所订立条款之适用以避免任何非自由意識之结果。
显然,这个不合理的条款应该是指很苛刻的、不合情理的、不应执行的条款,譬如威尼斯商人中割肉不流血条款,再如送货迟到1分钟就解约的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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