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技术的普及,偷拍偷窥案件层出不穷。这类案件,侵犯了被害人的隐私、名誉。由于刑法尚无侵犯隐私罪,于是通常以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处理。显然,这个罪名是针对针孔摄像机,对于使用普通器材的偷拍,就不能适用,适用范围有限。前段时间,还出现散发偷拍的裸照事件,被定为侮辱罪。其实,散发裸照,侵犯的主要也是隐私,与侮辱还是有距离的。侵犯隐私罪的立法,越来越显得迫切。
最近,武汉洪山警方破获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件,犯罪嫌疑人桂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嫌犯是一家行车记录仪、导航仪、投影仪等数码产品店的店主,在普通插座面板内藏入米粒大小的针孔摄像头,将原先售价不到10元的插座板,卖到528元。民警查获2个已经做好的用于偷拍的插座面板时,正准备快递发货。还搜出同类型的非法设备、配套的存储卡等配件。而买家出重金购买此类面板,买的就是这个摄像头,是心照不宣。
本案在民法上,买卖双方在进行不法交易,即买卖的是用于违法犯罪的针孔摄像头,故该买卖合同无效。而且因为双方都是故意违法,故合同无效的后果,不会返还购物款,而是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予以没收。以前的民法,对于此类无效合同是收缴的,如《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现在施行的《民法典》已经废除收缴的规定,不予民事制裁,但不等于购物款可以返还,而是被其他法律作为“违法所得”没收了。
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如果没有其他法律制裁的,则法院将不予处理,譬如在一起委托办事的合同中,约定一笔款为人情费(宴请公务人员等),显然该约定违反公序良俗,无效,法院不予处理,即已经交付的不予返还,没有交付的不再交付。上述合同说的是双方都违法的情况,如果是一方单方违法,另一方不知情的,合同无效或撤销后可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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