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董某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生了8个小孩,被徐州中院判决犯虐待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执行9年。其他5人被判拐卖妇女罪,判刑11年到8年。这些人贩子与收买者,最终都被法律惩罚。也还是有疑问,为何没有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以及强奸罪?
没有定收买犯罪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任何罪名都有追诉时效,收买罪的追诉时效超过5年,不能追溯了。本案的拐卖发生在1998年,2022年案发,拐卖行为也已经超过最长20年的追诉期,后来通过最高检察院的核准才继续追诉的。
本案中的拐卖也是对部分情节重者予以追诉,部分情节轻者也没有去申请核准追诉,成为漏网之鱼。实际上,追诉时效对于连续犯、继续犯是可以中断计算。所谓连续犯,就是不断连续犯罪的,譬如拐卖的惯犯,不停在拐卖,那么每次时效可以中断、重新开始计算。所谓继续犯,就是一个行为继续犯罪,就如的非法拘禁,都是继续犯,危害的状态也始终存在。故对于人贩子,即是单次拐卖以及过了追诉时效,还要查出有无其他拐卖行为,以接续时效。
案件最难的是关于强奸罪的认定。因为女子没有若没有性防卫能力,发生性关系是强奸行为。而且期间生了8个小孩,是连续犯,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收买妇女,显然也不能包容或吸收强奸行为。收买后不能就有侵犯性的权利,否则岂非强奸罪也可以收买了。这时法院的处理策略就是,假定了收买后的共同生活,是买妻陋习的既定事实,把女子视为家庭成员。既然是家庭成员,就定了虐待罪,舍弃了强奸罪,以自圆自说。此即判决书的逻辑。但该逻辑还是有不自洽之处,因为收买后的婚姻,应该说自始无效的,非真正的家庭人员(即使个别被收买者以后愿意继续生活,也是法律关系的重新缔结,不能因之就认定收买是有效的或者可以撤销的)。法律与陋习之见的摇摆,造成了本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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