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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吴清旺律师的一篇《笔杆子里出大状》,写的不错。文章提出,法律文书中不要使用“开展”、“进行”万能动词,“退一步说”“否则”等词语会削弱论证,切忌使用“脏话”即斗气的、冒犯性的、激化矛盾、招致怨恨之语,要重视大小标题的画龙点睛作用。这些经验总结都很具体。窃以为,法律文书要“多用实词,少用虚词”,去掉重复的累赘的不必要的词语与意思,字字如金,即韩愈的陈言务去,留下来就是精炼的表达了。

也要反思,为何现在的大状都是笔杆子,而很少演讲家。说与写是一样重要,说在写之先,甚至更重要。律师鼻祖邓析就是持两可之说,战国策士的折冲樽俎,史记中滑稽的“谈言微中,亦可以解纷”,无一不是“说”。再看香港电视或香港案件的报道,如前段时间播放的《毒舌大状》煽情的演讲,是法庭舞台的中心,印象深刻,而很少看到香港大状流传下来的笔头文书。

并不是内地律师不会演讲,或者香港律师不善于写,而是因为庭审机制不一样,造就的律师人才也不同。香港庭审是直接言辞原则,核心是对证人的交叉询问。一个案件控辩都会传召证人,首先传召方主问,问出所要证明的事实,接着是对方盘问,问出矛盾与不实处,再是传召方复问,最终厘请事实。期间还夹杂法官的偶尔询问。这样的庭审,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口才与逻辑,辩才无碍才应付下来。口才显然高于笔力。香港还有陪审团制度,律师可以对陪审团发表个小演讲,从开场白到结案陈词,都要深入浅出把案情与法律以大白话讲出来。

反观内地的笔杆子大状,是因庭审是书面审造成的。证人出庭的几率低,即使出庭,也是简单询问,有时还是法官在主导询问。大多数刑事案件证人是不出庭的,是对笔录进行质证。这笔录又不会说话,万一记错或记得不全,也看不出,能质什么证呢。而且内地没有陪审团制度(但有陪审员),律师就连站起来说话的机会都没有,更不必说走来走去的演讲了。而案件到了二审,很多都是书面审,不开庭的。在这样的庭审机制下,律师代理案件,只能去写了。有写作专长的,自然有优势,就好像杨雄口讷,笔力则雄长。但是这种会写,是被逼出来的。会写并不等于对案件了解的更为透彻,对事实把握的更清楚。事实的认定,应是庭审的来完成的,法律文书只是事后固定与补充。假如庭审都没有审清楚,法律文书又能写什么呢,只能是臆测的自圆其说了。

多年前,有个浙江行政大状来上海开庭,气势如虹,在法庭再三争辩。庭审后,我建议他写个代理词递交,他一愣,这么简单的案件,如果庭审都说不清楚,写代理词又有何用?他一般是不写的,认为无需。但事实上,庭审还是书面审或庭审还不是审判中心时,代理词是非常重要的,能准确表达律师的意见,也因为提交了放入卷宗,不得不重视之。其实,笔杆子与口才都是律师必不可缺的技能,一样重要,不分先后。更重要的办案的头脑经验,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接合法律与人情世故,以实用主义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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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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