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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的烂尾楼最多,该怎么办?购房者一方面拿不到房子,另一方面还要交银行贷款,若退房,开发商已经深陷承包商、银行的债务,购房款退不出。这些问题,若不得到妥善解决,势必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整个房地产市场。

最高法院这次秉承实用主义精神,对河南高院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并自2023420日起施行。这个批复三个要点,

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即垫资的承包商优先于银行,保障建筑工人的薪水。这点是强调,不是新规定。

第二、购房者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新规定,即购房者要求交付房屋的,开发商必须交付,不得因其他债务而予以阻碍。原文是“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若房屋无法交付,“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即购房款是优先偿还,而不是落后或同等地位其他债权,因为那样往往还不出的。原文是“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从上可知,最高法院赋予来购房者超级优先权,优先交付房屋,优先退还购房款,以保障来购房者的权益。也改变了原来的房地产开发模式。今后,银行房贷会更谨慎,因为贷款的优先权落后于购房者的返款权、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如果银行监管收房款不力,就可能收不回贷款。同样,垫资的建筑承包商也要小心,垫资可能收不回,因为第一优先权是购房者。因此,这个司法解释是有重大市场导向,即以消费者为中心,而不是经营者与贷款者为中心。最高法院维护了一次合同弱势者的权益,深刻影响了房地产市场。

本次批复,更像是英美法系的法官造法,根据实际情况,不遵循先例,而是自立新规。而同大陆法系来看,则该解释实际上是在房屋上设置了购房者的优先权,即设立一个新的物权。力度之大,也是突破。虽是解释,形同立法。至于以后立法是否会追认,还要看施行下来的实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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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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