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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事件中,经常出现舆论战,一方指控,一方否认,媒体一阵报道,让读者明判。法律战则不多,因为法律举证要求高,指控难以成功,而性骚扰往往在私密空间进行,证据缺少。未来,法律的修改是一个方向。

最新的一起性骚扰事件是,某编剧性被指控骚扰。当事人先在豆瓣匿名发帖,接着媒体介入报道,然后五名被害人发布联合声明,至今发声的受害者12人。编剧否认性骚扰,并贴出一聊天记录,似乎辩解对方自愿。但这不足以消弭众议。5人公开指控的很具体,有时间、地点、行为,行为包括“闻头发、亲耳朵,抓屁股,捏腰部,扯衣服,伸舌头,言语骚扰”。以常情度之,假如是一二个人站出来,是孤立事件,但有五个十个指控,则联合起来造假的可能性不大。社会已经作出反应,编剧的两个合作方,磨铁图书已经删除其推荐语,《新周刊》解除其图书奖推委的资格。

接下来很可能会发生法律战。受害人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指控性骚扰,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而编剧,也可能会反诉名誉侵权,认为指控的证据不足。法院的审判是个案处理,每个案件的结果可能是不同的。以实践来看,即使经过法院审判,争议还是会继续的。就如上述所说的,法律本身并不完美,尤其是举证规则对被害人要求高,故结果并不被广泛认可。

那么最终该如何解决该问题?最高法院可以广泛调查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比较中外案例,出台司法解释,对举证规则尤其是自由心证的认定,予以一定的调整,使得法律能彰显公义。举一个例子,在性骚扰案件中,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骚扰事实(没有监控或录音),但结合间接证据,如被害人的及时报案、向亲友的控诉、出门后的监控表情、双方的通讯交流等,一方的指控可能性大于对方合理辩解的可能性的,可以初步认定性骚扰构成。对方若要反驳,须进一步举证。这个法律的适用,原则是还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但微调了举证的程度,加大了法官的自由心证,尤其是证据结合生活常识,以推定事实,从而使得判决接近于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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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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