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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铁上掌掴事件,昨晚播出了完整的现场冲突视频。视频是最直接、最客观的证据,与先前的媒体报道、自媒体发布文字是有出入的。网友的各种评论意见,随着案件信息的变化,也在慢慢修正观点。这是一个好现象,真相越辩越明。大家都关心公共事件,有利于提高公德以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尤其是分清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对于本案当事人来说,也希望汲取教训,回归到日常生活。

本案案情在现实生活中也常见。案件的核心争议是,前座女子的两次反击是殴打还是正当防卫?从视频来看,第一次反击是在被挨打之后进行。后座女子未管教好小孩,且还动手,过错在先,前座女方的反击,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第二次反击,则是在“绝时”(行为暂歇)之后,若无合理解释,则会被认定殴打。“绝时”,根据唐律疏议的说法是“谓忿竞之后,各已分散,声不相接,去而又来杀伤者,是名「绝时」,从故杀伤法”。

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区别并不难。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防止不法侵害,互殴是为了伤害别人。具体案件中要重点考察出手的时机、出手力度等。惟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正当防卫的明文规定,此为立法疏漏,造成生活中双方动手的案件往往按照互殴来处理。这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总则,使得很多重要概念,譬如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想象竞合、自首等规定不够系统化,有待于下次修正。将正当防卫列入总则,有利于执法。

这次案件的处理,也让大家重视起程序问题。譬如管辖,本案的管辖的高铁江油车站派出所,而不地方派出所。高铁上的治安案件是铁路公安管辖的。譬如询问时间,本案中一次询问最长7个多小时,为何?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拘留之外的涉嫌违法者最长询问时间是8小时,7个多小时已经是接近最长时限。还有派出所的处罚权限,只能予以警告以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能处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由设立该派出所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把这些规定与案子结合起来,就明白整个办案流程了。最后说下“和解”。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就如本案,如果双方谅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是可以和解的。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后,就不予治安处罚了。和解与处罚最大的不同,就是处罚要留下记录的。有点像调解书与判决书之不同,调解的事实简单甚至可以不写,而判决书必须根据证据认定事实,判决书也可公开上网的。

作为大众来说,通过事件,了解法律的规定,最重要的是怎样预防与冷静对待。良好的修养是最佳的预防,万一碰到事件,则冷静处理,固定证据,让法律来教训违法者。而法律对出于人性本能的正当防卫,也要予以公正的认定,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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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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