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二岁女童坠亡案中,保姆因照看不周,被拱墅区法院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家属不服,表示将申请抗诉。家属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因为雇了这么一个不专业的保姆,家庭破碎,女童没了,女童妈妈抑郁。想重判保姆,是人之常情。
细细总结起来,悲剧是不专业造成的。首先是保姆的照顾不专业。保姆没有抱着小孩出电梯或者让小孩先出电梯,而是自己先出电梯,导致小孩被关在电梯里,从而发生后续的爬窗台。其次是窗台的设计不专业,高度很低,使得小孩能轻易爬上去,有安全隐患。再次是物业管理不专业,对窗台没有防护措施,窗户大开,小孩容易坠人。这三件事,看起来是不怎么相关的小事,但偶然碰在一起,就出大事了。小事安可忽视?说到底还是专业不够细致。保姆的安全培训没有做好,证书居然还是买来的。窗台设计有缺陷,当时又是如何通过竣工验收的。所以,家属表示后续将起诉追究开发商、物业、家政公司责任,方向是对的,不仅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于促进行业的专业化也有公益价值。
本案中保姆铸成大错,被指控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通常是根据常识、经验来判定,有一定的弹性空间。本案,保姆的疏忽置女童于危险的境地,就已经有过错。此时,若女童在电梯里发生事故,是可以预见的,构成因果关系无疑。女童走出电梯,爬上窗台坠亡,则一般是难以预料得到的。保姆的过失与女童的坠亡的因果关系,在民事赔偿上构成是显而易见的。而在刑法上是否构成,则比民法上严格些。法院采取了一个折中的判法,认定“被告人疏忽大意而将幼儿单独滞留在电梯内,以致发生幼儿单独走出电梯并爬窗坠楼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又“综合考虑本案存在窗台高度偏低、无防坠装置等客观因素,以在发现被害人未出电梯且电梯门即将关闭时,用滑板车试图阻挡电梯门关闭,未果后,在电梯外言语安抚被害人,并按电梯按钮试图打开电梯门后参与找寻等具体情况,可认定犯罪情节较轻。”从而作出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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