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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九派新闻报道,413日贵州引子渡水电站放水,导致织金县马场镇的两名教师被水流卷走去世。家属称,教师来到河边,是为捡石头美化校园。校长与当地宣传部门否认。但事发后,家属在河边发现一堆鹅卵石与一双黑色鞋子。之后,水库放水前,会对河道拍照,以防被人淹。一村民表示“水电站一直都是1730分开始放水,但出事那天,水电站确实是提前放水了,而且那天没有在群里发通知。这里每年都会淹死几个人,有的都打捞不上来”。

以上可知,问题主要在于在水库的无预警放水,有安全隐患,未预先通知下游,是不安全作业。因此,水库方对造成的损失要承担侵权责任,相关责任人员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该罪是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造成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予追诉。实践中,具体是否构罪,还要看因果关系,譬如当事人不知道放水而被淹的,责任在水库,明知道放水还在逗留的,则责任自负。

至于教师是否接受任务来捡鹅卵石,是个官僚主义作风问题。查查也简单。布置任务,必有很多人知情的。两个教师不在校园,而去河道,且事发地河边发现一堆鹅卵石,是很蹊跷。但在法律上,去捡鹅卵石,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出事故的,真正造成事故的还是水库放水所为,所以捡石头与死亡之间难谓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为了追求事件真相,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湖北极目新闻的李记者去当地采访。当地应该配合采访,反思对水库以及对教师的管理。但不料,当地为了掩盖事实,阻止采访,派出所的三人竟然殴打李记者,致李记者面部多出软组织挫伤(轻微伤),以及手机、眼镜被打坏。显然,殴打他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损毁他人财产亦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职人员知法犯法,还要从重处罚。所以,在全国舆论关注下,该三人被治安拘留。当地的镇长也被处分。目前,追究责任到镇一级为止,是否还有更高责任者,不得而知。

这个事件,教训深刻,最大的问题是当地官员缺乏处理危机的能力。发生事关老百姓生命的事故,应该一查到底,披露真相,追究责任,检讨反思,这才是保护与服务百姓。然而,他们第一时间想到的是自己的乌纱帽,唯恐事件影响他们的官位,于是一味遮羞,甚至打人。可见为民服务观念的淡薄,以及法治意识的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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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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