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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网上流传一份文情并茂的法官寄语,即附录在法院判决书的一段说辞。该寄语是武汉青山区法院写的,落款的判决书时间是2023616日,新出炉的。寄语摘录如下:“此后一别两宽,愿时时犹记稚子欢颜。一段婚姻关系的结束,并非从此鸡犬之声不闻。婚姻结束不代表责任结束,关系解除不代表责任解除,对孩子的感情不能因为彼此的各奔东西而画上休止符。为人父母,是一场漫长的修行。孩子幸福与否,并不取决于父母是否离婚,而是取决于你们是否尽到父母应尽的责任。”

这段寄语是法官对离婚当事人的告诫,离婚后也要照顾好孩子。写的不错,用心良苦。但现实中,恐怕是言者淳淳、听者藐藐,似乎多余。当事人来法院是寻求解决纠纷的,并非来听道德说教的。而且从法官角度来说,写寄语会:1 消耗大量的精力与时间,且可能与判决的说理重复。不如把判决的说理写的鞭辟入里。2 法律文书是应用文,贵在实用,质胜于文,文是次要。就如律师函,文辞再好,对方恐怕不想再看第二遍,因为他的心思在解决方案上。文辞再美,不得其用。同样,判后词写的越好,则越好像是文胜于质,反而转移判决注意力了。3 法官的理念,包括价值观在判决书中,理在事中,办好事后,再来小作文宣教,有画蛇添足之惑。

再说下法官的才能。每一个人、每一行都有其才能。诗人的才能是写诗,画家的才能是作画,律师的才能是提出解决方案,法官的才能是独立判断,即在两造之见,兼听则明,做出公正的处理。法官审好案件,主要是两部分,一是洞察事实,把真相找出来。诉讼之中,双方当事人都是扬长避短,要把事情看透,殊为不易。二是公平处理,在法律适用时,不可避免涉及到价值观,譬如说对于离婚中出轨者、转移财产者的财产分割,可否从5:5,调整为4:63:7,再如对于房产公司设计合同诱消费者签订,日后再起诉合同无效来牟利,此时无效后果如何处理?法官必不能让狡诈者得理。如此,世事洞察皆学问,审案才是法官最重要的能力。至于文辞是锦上添花,可有可无的。古代的《龙筋凤髓判》之类,四六文体,显得空洞,不如《史记》,理在事中,事外勿须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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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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