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一方面能维护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能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还有一方面是能通过法庭发出自己的声音。11月22日下午,上海“11·15”大火案部分灾民状告上海市政府,要求公开大火案收到善款以及发放信息,公开上海市大火案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文和名单。对此,上海市政府答辩,善款信息不是其职责和权限范围,以及党委文件不予公开。上海第二中级法院支持了上海市政府的观点,驳回了灾民的诉求。这个判决是在意料之中,而灾民的主要目的,也是让社会重视其诉求。
虽然案件驳回了,但从法律价值取向来看,还是有商榷余地的:其一、慈善一直是政府主导的,透明化也是慈善的应有之义,政府应该公开其所知的相关信息。其二、无论是政府文件,还是党委文件,都是为了处理好大火案,又不是国家机密、商业秘密,这些文件都应该可以公开。其实,这些信息,即使灾民不申请公开,政府也要主动公开才是,又如何反其道而行呢?
上海灾民,以法律手段表达诉求,是理性的。法院依法立案,上海政府正面应诉,也是理性的,这些都是法治的一部分,但我们知道,法治除了形式正义以外,更重要的是实质正义。从法律技术角度来说,上海市政府赢了,但从社会管理角度来说,上海市政府从中吸取教训,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而上海法院要做到中立审判,做到以理服人,以法为绳,也需要更细致更有说服力的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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