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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吉林省白城市村民黄某,在村洮儿边河上,焊了十三条铁皮船,搭建了一个固定浮桥。这样村民每次去对岸种田运货,可以省去绕行的七八十公里、省去时间二三小时。浮桥投资13万元。为收回成本,黄某设定过桥收费标准是小车5元、大车10元,一共收了52950元(其中村民李某一人交了2万元)。2018年,黄某因私自造桥,被水利局处罚,浮桥被拆。2019黄某因浮桥收费,被法院认定属“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被判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这个案件是不能定寻衅滋事罪的。因为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是耍流氓的敲竹杠,而黄某的这个收费是基于民事自愿原则,如果不想交可以绕路。黄某也不是“此路是我开,留下买路钱”的剪径行为,因为这浮桥确实是他搭建的,并非是借别人的东西来强收钱。所以,黄某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亦不构成口袋罪的寻衅滋事。

黄某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因为河道上搭桥,需要审批,且可能会影响水利。其次,搭桥收费,便利村民的同时也是在经营项目,系非法经营。古代的摆渡人是个职业,向过河的行人收费。黄某的行为类似摆渡收费。不同的是,摆渡不会影响自然河流,而搭桥可能影响航运,现在对公路收费也有《公路法》的规定。所以,在这种情况,对黄某行政处罚,要求纠正是可以的,但去追究其刑事责任,则是滥用刑法了。当地更要反思,黄某的行为,有一定的公益性,某种意义上代替了官方的造桥行为。要杜绝这种私建收费,最好的办法是给老百姓造一座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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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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