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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沸扬扬的吉林农民修桥收费被判寻衅滋事罪案,网上已有该案判决书,即洮南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18人,2人请律师(一律师无罪辩护,一律师罪轻辩护),16人没有请律师并认罪(15人自首)。律师无罪辩护的意见是,被告人建桥、拦截收费以此认定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律师罪轻辩护的意见是,对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检察院的指控事实与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法院认定: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在洮儿河私自建船体浮桥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2014年冬,被告人在该处河道又私自建固定桥,在该桥旁边建彩钢房和地秤。此后至2018年10月,收费标准小车5元,大车10元,拦截过往车辆收取过桥费。期间,因非法建桥被洮南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三次,但继续强行收费直至该桥被强制拆除。共计收费52,9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河道上私自建桥拦截过往车辆强行收取过桥费,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1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系从犯,15个被告自首。各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故判决18个人全部寻衅滋事罪缓刑。

结合媒体报道的事实,本案判决存在问题:其一、被告人的有罪无罪,须看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的被告私自造桥,便于村民通行,有公益性,没有犯罪动机,也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不构成犯罪。未经审批的建桥,只是行政违法。其二、本案不符合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因为造桥后的通行是需要成本的,收费是民事合同,不想通行的可以绕行。这种收费犹如摆渡收费,要摆渡的当然要交费,不愿摆渡的则不收费。当然,这种造桥收费的经营,有悖公路法的收费规定,是违法经营。但该违法,也只是违反行政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的实质是,当地把经营浮桥的行政违法上升到刑事犯罪,是个错案,应予纠正。对于浮桥的行政处理,考虑其便民,可以轻微处罚后,暂时以成本价通行,若要拆桥,也应在规划建新桥之后。如此处理合法、合情、合理。

本案办案中有一个明显的思维,好像是建桥收费是行政机关的垄断性权力,老百姓不可以做,如果做了,就是私自收费,要判刑。这是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非法治思维。老百姓的建桥收费就如摆渡收费,有行政瑕疵,只是行政违法,并没有刑法上的危害性,不能以寻衅滋事罪来对付良民。其次,整个办案过程中,法律水平不高。检察机关贸然起诉,法院草率判定罪。两个律师,一个正确辩护、还有一个辩护不当,16个被告人也自以为自己有罪认了。可见刑法的普及以及运用亟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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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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