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丘日报,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商丘建立“企业宁静日”制度,并自本月起开始执行。每月1日—20日为“企业宁静日”,在此期间,除专项行政执法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行政执法外,不得进入企业执法。“企业宁静日”以外执法,需提前3日报备,并填写《入企行政执法报备表》。
商丘的本意是让企业安心经营,发展经济,尽量减少执法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出发点是好的,但内容是形式主义的,也不符合法治。首先,要明白真正的法治营商环境,是指依法办事。企业并不担心执法,担心的是乱执法,以及披着执法外衣的吃拿卡要,各种形式主义的检查等。市场经济中,企业需要可预见性的法律环境。只要企业没有犯法,就没有执法机关来找麻烦。反之,如果企业犯了法,则逃不掉法律责任。执法必须遵循“法无规定不可为”,遵循“比例原则”不扰民。商丘能做到不乱执法,依法办事即可。
其次,商丘给法律的施行确定时间表,本身就是违背法治的,是权大于法的表现。行政执法的程序与期限,早有《行政处罚法》等各种法律法规。一个地方政府怎么能任意解释全国人常委会所立法律的施行,确定何时执法、何时不执法呢?这不是权大于法吗!既然权力能设定前20日是“企业宁静日”,那么后面10日会不会是“不宁静日”?企业宁不宁静,是法律定的,不该是领导定的。再次,这种形式主义规定,亦是对执法床上叠床。假如碰到企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是不是事先要查查是否宁静日,可否执法?正常的执法也要报备,徒然增加程序,也是多了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许可。这样下去,恐怕行政机关正常执法都有懒政。
目前的营商环境而言,其实行政执法规定已经相对完善,最重要的是执法监督。对于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执法不符合比例原则,应该有通畅的渠道,通过上级机关、纪检委、舆论、司法机关等及时监督,及时纠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这样,企业就不担心被不当执法干扰了,可以安全经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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