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中院原刑二庭庭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姚辉受贿案中,牵涉十余名律师。其中一位称,2015年下半年,代理了某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杜某受贿案,从姚辉处得知该案几乎没有从轻处罚的空间,于是请求姚辉允许自己在法庭上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不要打断其发言。庭审进行得很顺利,宣判后不久给了姚辉20万元。
这个辩解很有意思:第一、理由冠冕堂皇。确实现在刑事辩护中,经常出现律师发言被打断的现象。这是律师一个多么卑微的请求啊,低微到尘土中了,甚至好像是为民请命的义举,会赢得一些刑事辩护者的赞同与同情。第二、难道仅仅是为了不打断发言,就去行贿20万?这也不太符合比例原则与社会常识了。就从判决书看,姚是受贿老手,收钱后心照不宣。所以应该仔细调查,这20万的来龙去脉,委托人是否知情?所涉案的判决是否符合证据与法律等等。第三、很多律师行贿法官,却没有被追究行贿罪,何故?法律本身也有漏洞。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假如律师送钱,是如上所述的为了充分发表辩护意见,而不是要求违法轻判,则不构成行贿罪,只是违纪。这才是上述一番辩解的要点。
目前的行贿罪规定下,会出现“送钱没事,收钱有罪”现象。行贿罪与受贿罪的要件不同,行贿人送钱不要求受贿人违背职务,就不构成行贿罪。显然,这样的规定对行贿人不免太宽,会助长红包感情投资,以及明明是权钱交易却辩称为为了正当利益而逃脱法网。所以,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不违背职务行贿罪”,规定送钱即是行贿,没有请托违背职务的,处罚轻点,请托违背职务的处罚重点。同理,只要收钱就是受贿,受贿后枉法的(违背职务)处罚重点,受贿后未枉法的处罚轻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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