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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已故歌星李玟904秒控诉好声音节目的录音,颇为伤感。她就好像是一只翩翩飞舞的蝴蝶,掉入大染缸中,被粘住,起不来了。这录音的文字版,豆瓣上有人整理。大致内容是,她是为了音乐,带病参加好声音节目。发现赛制不公平,为了学员,发微博抗议,又违心删帖。有人因她的抗议而威胁她,企图对她动手。她患癌,体力不支,不能久立,需要学员搀扶,结果学员被支开,以致摔倒在舞台上,感到被侮辱。网上还有李玟质疑赛制不公的视频,可以印证录音的真实性。

李玟因自己学员遭受不公,而质疑赛事,是可以公议的事,节目组也可以声明解释之。但若因为她的质疑,而予以私下报复,则已经涉嫌违法。譬如威胁、企图动手,就是涉嫌寻衅滋事中的恐吓、故意伤害,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惟情节较轻,且无人报案,故没有法律介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追究时效是六个月,期间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就不再追究了。支开拟搀扶李玟的学员,导致李玟摔倒,亦是一种侵权行为,须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实际上,网上传闻最多、最严重的是节目中有人收钱干预赛事。刀郎的《罗刹海市》中就有“未曾开言先转腚”之语。这些未经证实的传闻,显然会影响好声音节目的声誉。因此有必要调查一番,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而在法律上,如果有人收钱干预赛事,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所以说节目组成员也是非国家受贿罪的主体,不能因为是民间的文艺演出就就可以收钱,那会破坏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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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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