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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年有个趋势,就是名人出现绯闻的时候,经常会请律师发一纸律师函,或澄清,或声明,或警告各方不要传播虚假信息。名人想到律师出场,说明律师的声明还是有公信力与严肃性的,能起到法律效果。然而,事情是复杂的,有时候名人只不过是想借用一下律师的名义,做个宣传工具或者挡箭牌。实践也表明,多起替影星发生的律师函,事后被证明其委托人确实有事,律师函所言反而是虚,成为笑话,影响律师声誉。

最近的一起事件,网上爆料某名人绯闻,名人请律师辟谣,律师发出律师函。这样的律师函风险系数很高。其一、爆料的是多年事情,难以查实,此时律师根据委托人的一面之词,替其发声,对事实的把握不够谨慎。万一委托人真的有点事情呢?岂不是成为枪手了。律师是独立办案,可以征求委托人的意见,但并非委托人的下属,指哪打哪。相反,该是律师指导委托人,该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发表有利的措辞。其二、绯闻涉及男女感情,最是变化莫测。律师函大多发的是经济纠纷、侵权纠纷,这些都是有理性规则,思维可以预测,律师函可以预判。但感情是非理性,带着情绪的,往往还夹杂着理性的财产纠纷。律师是很难分析判断感情纠纷的,感情中的话也有很多不尽不实。律师无法准确认定事实的时候,不该因委托人的请求发函。

律师函的措辞也很值得讲究。律师函是一种合法的法律的威胁,措辞应该是绵里藏针的,而不是直白外露。如果措辞不当,律师函本身可能成为侵权函。最近朋友圈看到一份律师函,发函律师指控收函人侵占财产,收函人读后血压飙升,誓要反控律师函的名誉损害。以专业论,函中的法律措辞该是“涉嫌侵占”,即有证据表明可能侵占,若有合理解释则侵占亦不构成。在调查结论出来之前,律师函的口气该留有余地。毕竟不是律师函不是判决书。判决书是经过兼听则明的,律师函只有单方面的证据,要避免偏听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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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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