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占坑律师成为一个社会热点。占坑律师是指官方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占了辩护律师的名额(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是一人或二人,占坑通常是两个名额占满),使得家属聘请的律师无法参加辩护。这种指定法援,本来就是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目的也是为了配合审判,而不是真正为被告人辩护。占坑律师表面上是辩护,实际上是反辩护,实质性侵犯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家属的聘请律师权。
该如何对待占坑律师?实践中,很多是民间招数。譬如曝光指定法援律师,或去法援律师办公室交涉,迫使其自退(实际上问题的源头是法援指派单位)。还有的,通过各种渠道告知被告人,不可聘请法援律师,只能用家属请的律师。为了辨别来会见的律师,是法援律师还是家属所请的律师,甚至约定会见时候对暗号,暗号对了确认身份。
要从制度上解决占坑律师,窃以为,须明确换律师的程序。即法援规定中加一条,被告人指定法援律师后,家属又聘请律师的,法援律师应该退出,或者应该允许家属聘请的律师会见被告人,由被告人选择决定聘请律师。有了这样的规定,看守所才会允许第三个律师去会见被告人。否则占坑律师既已占满两个名额,看守所是不允许第三个律师去会见的。没有见面机会,家属律师自然也不会被聘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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