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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案件:九十多岁老人在路上行走,被车辆撞倒,致胸部骨折。老人送医院治疗三个月后,因器官衰竭去世。交通事故责任是司机全责,老人无责。事后,家属、司机、保险公司(司机投第三人责任险二百万)三方协商赔偿事宜,司机说他已经投保,保险公司说只赔两千。家属不服,来咨询。

案子关键是因果关系,即司机是否应该对老人之死承担责任?以常识论,老人是器官衰竭去世,但若无车祸,可能活到百岁。车祸虽然不是直接致老人死的原因,但老人已如树上枯叶,树之干枝,一吹即落,一折就断,所以老人自己体质是主要原因,外力是次要原因。车祸以及对骨折的治疗,折腾老人,会加快器官衰竭或加重疾病,对老人去世有一定的原因力,此原因力所占因果关系30%左右。

事后,再查相关案例,江苏的(2019)苏民申3295号,情况类似。该案是,车祸导致患胃癌的张某,不能继续化疗,从而多器官衰竭去世。高院再审认为,被害人自身的体质状况是主因,交通事故的外伤是死亡的促进因素,起到催化、诱发的作用。以原因力比例判决被申请人对张某的死亡结果承担30%责任,符合侵权责任法(现在是民法典)的法理原意。

由上可知,对于外力伤害特殊体质者,导致死亡,如最后一根稻草压倒骆驼,须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死亡是一因多果,主要原因是特殊体质,次要原因是外力,故外力承担责任比例通常是10-40%。民法上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最终还是根据常识。其逻辑是,即如果没有外力,很可能不会就死亡,有了外力也未必死亡,但外力确实会促进死亡,故对因果关系有原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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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62篇文章 1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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