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法官因为办案被当事人党某所害,是一个悲剧。党某是一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车被机动车碰撞,对方全责。在法援的律师帮助下,党某起诉被告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8832.93元。王法官判决支持赔偿9384.89元,其余9448.04元不予支持。党某不满,为九千多元,竟动杀机,亦是匪夷所思。毕竟金额不大,是小额诉讼。如果不服,亦可申请再审,何至于行凶。是故,党某的动机该查查清楚,是否还有其他原因的叠加?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判决很成熟,本案惟有一点可商榷。党某要求赔偿住院29天的费用。法院认为,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14天实际住院加上折算的1天)计算损失。法院的逻辑是,29天中,前14天实际住院,后15天是挂床(本无需住院),故酌定折算为1天损失。这个1天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出院以后再休息几天去干活,也是人之常情,若酌定休息一二周,亦无不当,且更接地气。原告可能觉得酌定1天过于严苛而生恨。因这点小事而要人命,社会戾气太重,或也与大环境的经济下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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