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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新闻:95日,有个女子是格斗运动员,在上海茂名北路某超市门口遭一个酒后男子猥亵。女子报警,该男被刑事拘留。另据报道,女子接受采访时称,当时想打他,但怕把他打残所以选择报警,希望更多女生可以保护自己。

这事情引起热议的是,当事女子有能力还击时,还是选择了报警,那么练习格斗的意义又在哪?大家都希望她狠狠揍那男人一顿。这是正当防卫,不负法律责任。揍了以后,还可以报警的,继续以法律手段修理他。

窃以为,当事女子这么理性,或许是因担心,万一揍了对方,扭打起来,会不会被认定是互殴?那就麻烦了。自己本是无辜的,也要背上责任。担心并非没有道理。因为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少、认定互殴的多。在古代法律,是没有正当防卫的,动手反抗就是互殴。《唐律疏义》第310条规定“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後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这条规定,彻底扼杀了正当防卫。即使是被害人有理还击,法律还是认定是斗殴,只是减轻二等处罚而已。

到了现代,《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电影也拍了《第二十条》以普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本事件中,当事女生完全可以反击,之所以没有反击,是因为实务中,执法人员的水平很重要。需要他们准确甄别正当防卫与互殴,以鼓励正当防卫。法律的可预测性,才能解除当事人的担忧。这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尤其是执法理念的转变,执法水平的到位,还有普法的力度。另一方面,本次女子没有还击,也可能与上海的文气。街坊都传,上海人的习惯是君子动口不动手,发生争执,去报警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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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0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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