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年轻女子来找李助理,直言,她就是小三,道德上是理亏,但小三也是人,小三的小孩的也要活。女子这样直言不讳,引起了李助理的好奇。给她一杯矿泉水,让她慢慢讲:原来,这个小三是董事长助理,与老总日久生情,好上了,生了一个小孩。
原配发现了老总的异常,就在他汽车上安装了gps,获得其行动轨迹,经常出入一家小区房屋。再打点小区物业人员,调出老总与助理成双出入的视频。安排亲友去捉奸,在男方入室半小时后,撬开门锁,现场逮住。掀开被子,就拍照,还胁迫小三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段自白:出轨上司,对不起大家云云。这段自白尺度很大,很快传到网上,小三也就被社会性死亡了(人格已毁)。有的读者看了自白,有点纳闷,哪有这样自掏隐私的。有经验的则知道是被盗号或被胁迫了。
不仅如此,原配还起诉了小三,要求确认老总送给她一套房屋的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几十万的银行转账也无效,要求返还。这下,小三吃不消了,声誉扫地,无路可走,房屋没了,钱款也没了,小孩也抚养不了。颇为不服,就找李助理帮忙,能否挽回点损失。
话说律师界有个“不可拒聘”原则,就是当事人请律师,一般情况下该律师不得拒绝(时间安排不了或费用谈不拢等是例外),以保障每个当事人有请好律师的机会。此时李助理也只能抛弃道德感,就事论事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了。经研究,发现有两点有利于小三:一是小三是被胁迫发文,所发文字非真实意思,故可以起诉原配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要求赔偿损失。二是老总给的几笔钱是商量好去投资项目,此是合伙投资,并非赠与,无须返回。于是李助理给原配发了一个律师函,告知对方不必大动干戈,造成两败俱伤。拟后,给周律师过目。周律师沉思一下,加了下面几个字“捉人在床,大仇已报,信息既发,人已社死,相煎太急,冤冤不了,不如协议一张,止于所止,各自永安。”原配及其律师收函后回应“房屋必退,投资暂缓,各自撤诉,永不相见”。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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