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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国台湾地区一位在劳动分署工作的公务员,因受到职场霸凌而在办公室轻生,留有遗书。劳动署本该是职场公平的表率,没想到内部也出现霸凌事件,何以堪。分署长谢某遂成为众矢之的,于是委托律师发表声明“澄清事实,表明立场”。律师写了一份洋洋洒洒五页纸,十二个观点,事无巨细的律师函,公之于众。结果呢,没能解决问题,反而是火上浇油,舆论发酵更猛烈。

律师函说:谢某领导风格有诸多不当,造成同仁们受挫受伤并承受重大身心压力,但根据调查报告,谢某与事件没有直接关系。公务员轻生,是因为其“个人长期尽忠职守超时工作;机关人力配置不合理致未得到工作所需资源或支持;未能获得专业意见协助,产生挫折感及孤立无缘等;与谢某分署长管理风格失当并无关联;谢某未针对其有任何行政直挥监督管理上施压、失当之举措。也从未有任何直接下令要求介入其公务执行成效之行为。故谢的管理方式并非同仁离开(身故)的直接原原因”。意图说服社会,该上司对下属的去世,没有因果关系。

这份函若用在法庭答辩,代表委托人单方面的意见,还马马虎虎。作为公关文稿,则不合时宜。

其一、律师函不能界定因果关系。

网友读了这函会有疑问,上司管理风格有问题,下属过劳死,怎么会没有因果关系呢?此地无银三百两乎。因果关系,分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道义上的因果关系。前者关乎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后者关乎是否要承担政治责任以及道德谴责。因果关系是根据社会常识来认定的。一旦成为公共事件,则每个人会有自己的看法。此时,让律师发声明来界定因果关系,是急病乱投医下举鼎绝膑。因为,律师函是针对事实相对清楚的纠纷,提出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对于事实不清或因果关系不明的,律师函不可越俎代庖代替法庭发表定论的。否则只会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其二、律师函观点本身也有矛盾之嫌

该函开头说,上司管理风格诸多不当。接下来说,上司没有直接干预该下属,就与下属去世无关。这不合常识。一个单位负责人的管理风格,是关乎单位每一个人的。即使没有直接命令,但对具体事务的指示或批评,都会影响到承办事务下属心态或行为的。

其次,劳工部调查劳动分署内的轻生事件,自己调查自己,本来就有偏袒嫌疑。所作出的报告,是舆论强烈质疑的对象。而律师把这样一个调查报告,如真理引用,作为本方当事人的护身符,并不明智,反而会加重社会对调查报告的怀疑,并且把火烧到自己身上。

实践中的律师函,都是秉承专业主义,以事实与法律说话。如果律师函写的都是事实,对方过目一遍,大概率也是弃如敝履。如果写的事实有重大争议,或者措辞过分,则可能会引发反弹,甚至成为不利委托人的证据。所以,律师函须谨言慎行,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重在提出方案,解决纠纷,而非为委托人的事端背书。

上述律师函本质是法律公关函。公关函最重要的是要把握社会心理,谦卑回应公众的诉求,理性解答疑问,法律上的说理只是辅助性质的。而当事实还在摇晃中,律师无论怎么说,都不合适:否认过错,会被认为站队,不专业;承认过错,代人受过,亦非其职责;提出解决方案,时机未到。故不如暂不发函。事缓则圆,等水落石出时,再出函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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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67篇文章 21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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