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闻,凌晨,一头黑熊闯入四川北川县曲山镇的农民家里,扑倒女主人,男主人为救妻,用斧头将黑熊砍死,堪比武松打虎。在此之前,黑龙江有老虎闯入村民家里,咬伤村民的手臂后逃之夭夭。对此,网上有不痛不痒的评论,说黑熊与老虎都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要人与自然保持平衡。错了,在黑熊与老虎没有危害人类之前,是要保护,但一旦伤害或就要伤害人类的紧急情况下,何须保护,需要保护的是人类,完全可以击杀之。人比动物重要。人在危难之际击杀野兽,保护自己是本能。在法律上叫紧急避险(也有俗称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针对人的)。对此刑法、野生动物保护都是有明文规定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现在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走入另外一个极端,野猪成群、野兔成队在糟蹋粮食,农民不敢动,也没有狩猎队去消灭。而去小溪流捕杀几条鱼,可能被定个非法捕捞罪。这些都是违背常识的。农民为了保护自己粮食,当然可以捕杀野猪。对摸鱼捕鱼的执法,也要遵守比例原则,行政处罚足以制裁,何须大炮打蚊子,动辄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不正常现象的背后是因为有一个理念,即野生动物很重要,甚至比人的保护还重要,导致一个正常人不小心就“被违法”,活的战战兢兢,真是过犹不及。现在需要矫正回来,法律要以人为本。
又看到一个offfer(录用通知书)的新闻,说应聘者接到录用通知书,之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降低了offer上的薪水,该如何处置?有的说缔约责任,有的是以后面的劳动合同为准。这些说法都是不对的,错误在于不知道要约与承诺就构成合同,而以为必须双方在一纸文书上签字才构成合同。
offer本质是要约,应聘者持之去单位报到,报到行为是承诺,双方已经成立劳动合同关系。虽然还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法律上已经形成劳动合同。此时,单位取消offer,就是违约行为,而不是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指合同还没有成立时的责任,在此不适用。由于offer的内容比较简单,双方之后会再签订一个详细劳动合同。此时,双方形成了两个劳动关系,一个通过offer形成的,一个是通过书面合同形成的。书面的劳动合同不能背离offer的实质内容,譬如换岗位或降低薪水等。如果有背离,也要双方协商过程,明示原先的offer的有些内容不再适用,否则还是要以offer的内容为准。由此看来,offer有点像中标的标书,中标后,双方就形成招投标合同。之后,招投标单位再签订合同的,是完善细节,不能背离招投标的实质条件。
所以,理解offer是要约的法律属性,关健要明白,合同的真正成立是要约与承诺即可,而不是必须对合同文件签字才形成。合同签字,是习惯做法,也是要约与承诺的一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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