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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是普通法地区,没有大陆法的情节犯概念,触犯法条的即构成犯罪。所以,对法条元素的解释至关重要。实际案例中,对元素的理解,控方与辩方若不同,则由法官来定夺。这个过程也就是法律活化的过程。

来看一个我国香港地区真实案例。2023年9月28日,一个退休老人在郊野公园,摆出一条横幅,上书鲁迅的“横眉冷对千夫指 俯首甘为孺子牛”,时间约一分钟。香港的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规例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郊野公园或特别地区内展示任何标志、告示、海报、条幅或广告宣传品。违反条例的,最高可被判处罚款 2,000 元及监禁 3 个月。

于是控方起诉退休老人,未在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管理局总监批给的许可证下展示条幅,违反法例。案件的焦点是如何诠释“展示”,各方根据案例/法理/词语本意来解释。控方认为,郊野公园规例下的「展示」,不一定要将物品挂起或贴上,举例指旅行团到郊野公园,若每团导游都举旗,一样会滋扰其他使用者。辩方则认为,展示须具永久性或规律性,指若「中学秋季旅行展示横幅都要申请,咁系不合理」,属不合比例的限制。

可以看出,控方的“展示”意思是只要挂出,被人看到,就是展示。辩方的“展示”意思是,一次短暂性的挂出,不是法律上的“展示”,“展示”须永久性或者规律性。法官接纳辩方的理解,认为“展示”须具永久或规律性。指出,根据本案证据,被告由举起条幅至放在牌匾上,历时约一分钟,未能证明被告「展示」条幅。法官继指,「但我认为没充分理由,一开始就规定任何时长或规律程度的横幅展示,都要事先取得书面许可」。最终,法官驳回案件,被告无罪。

这个案件很生动展示法律的运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对法律概念的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的文字的作用有限(维特根斯坦认为概念的定义是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实际案例中,对文字的理解至关重要。控辩双方基于不同不同的立场,给出不同的理解,会出现迥然相异的结果。这时,就需要法官根据学识/经验/法律价值观/作出最终的解释。法官之所以为法官,就是因为有这关键的法律解释权。当然,解释也要符合法律理性/社会公义/符合社会常识,经受得起检验。这也说要有“水平”。

大陆法系更多着重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案短暂出示鲁迅的诗句,没有造成社会后果,情节显著轻微,不会追究法律责任。反之,如果展示的其他造成社会危害的条幅,即使短暂,但有社会危害性(譬如摆拍后的传播)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逻辑体系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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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11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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