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为了保障交易。没有实质交易,而以合同本身来牟利,法所不许。市场上有些合同设计的恶劣,最典型是套路贷合同,处处陷阱。还有一类直播合同,也是设立一个不可能的任务(如过长的直播时间),再以此为由,来高价追究违约责任。假如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不明,则会成为合同陷阱的帮凶。
近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在一起直播索赔600万的案中,裁决为赔偿2万,甚为合理。该案的案情是,在校大学生与一家公司签订《解说合作协议》担任主播,期限三年。协议中约定了直播的时长。后来主播自己开设抖音账号,被公司索赔600万。
仲裁庭认为,《解说合作协议》有效,主播的停播和在其他平台直播行为,已是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合同约定“单个自然月内最高收益的120倍作为违约金”,公司未对此“120倍”为计算比例的赔偿及惩罚的合理性进行举证,不予采信。600万元索赔与主播合同期间实际所得98217.03元相比,不具有合理性。合同要求被申请人读大学期间,每月直播180个小时,直播25天,每天至少直播6至7小时。对于一个全日制学生,主业是学习,剔除正常上课、吃饭、睡觉时间,客观上不具备履行的条件。最后裁决主播赔偿2万,承担20%的仲裁费。
本案的直播合同纠纷,有二个法律要点。第一,违约金的性质,是填补性的,不是惩罚性的,填补的是实际损失。合同不能有惩罚金。若有惩罚金,当事人就会千方百计找违约借口,以合同来牟利,而失去合同促进交易的本意。所以,对于过高的违约金,裁决机构可以予以调整,调到实际损失为止。
第二是,合同的条件须合理。条件必须是符合社会常识可以实际履行的事件。如果约定去天上摘月亮,无法履行的条款,可不予执行,并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过长的直播条件,强人所难,本就不能全部实际履行,故对该条件应该作限缩解释,相应所造成的损失,亦是缩水。
本合同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公司的赢利观念偏颇,以致于把合同本身作为搞钱的副业。同时也与司法水平有关。有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法律水平不高,还真的会机械执行天价的合同违约金。以余观察,此非个案,而是一波。曾经有个厦门当事人来咨询,她想当主播,但公司出具的合同,处处是天价赔偿,履行条件又严苛。我当时的回答是,此类合同改不胜改,不如不签,因为对方本意未必是搞直播,而是想搞签约人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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