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是有钱人的生活。一场代孕,少则五十万,多则百万,一般人没有这个经济条件。代孕的原因,大抵是自己不能生,要找个人帮助生。只要有需求,就有市场。法律予以遏制,亦难禁绝。还不如参考大禹治水,一边堵塞,一边疏导。有条件限制代孕,区分合法代孕与非法代孕。社会学家涂尔干说过,犯罪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的集体意识的行为,并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完整性而必然存在。犯罪本身是“不可避免的”和“正常的”,是“健全社会的组成部分”。代孕似乎很符合这个现象。
代孕是新生事物,法律也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从行政法看,原国家卫生部的部门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对配子、合子、胚胎和实施代孕技术等七类行为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孕是行政违法行为,参与的医务机构与医务人员将被行政处罚。
从刑法看,尚无针对性的代孕罪名,并没有“非法代孕罪”,也不构成非法行医罪、非法经营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目前代孕无罪。以后有无罪,要看立法机关的立场了。代孕无罪,与代孕相关的行为则可以入罪,譬如虚假代孕的涉嫌合同诈骗,譬如为了帮助代孕的孩子入户,非法出具出生证明的,涉嫌伪造、买卖国家公文罪。
从民法看,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代孕合同是无效的,不能以此作为履行依据。只是无效的后果,并不容易处理。一方出资借腹生子,另一方提供子宫受苦,合同无效,部分费用还是要支付的,而不是全部返还。无效带来更大的法律挑战是,孩子的母亲是谁?法律没有规定,法理上也多学说。现在有四种学说,一种是基因说,提供卵子的是母亲;一种是分娩说,辛苦代孕者为母亲;一种是契约说,根据合同约定来决定母亲;一种是子女利益说,谁对子女最有利谁就是母亲。实践中,上海法院的判例采取的是分娩说,以代孕者为母亲。但这个判决是有争议的。实际上代孕小孩有两个母亲,一个是基因遗传者,一个是代孕生产者,能否参照“生母”“养母”两个母亲说?最终取决于社会观念。代孕非法,但“盗亦有道”,以契约论来说,提供基因并约定为母亲的,亦是未尝不可。
目前社会发生的两起有较大影响的代孕事件,一起是青岛代孕事件,该案两人逮捕,参与的医院与医生被行政处罚另外一起是,正在查的合肥代孕事件,已对涉案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举报人指控该公司从事非法代孕活活动,在合肥市肥东县一别墅内开设手术室进行取卵胚胎移植,同时以13万元的价格售卖出生证明。显然,买卖出生证明已经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实践中的处理,也是为以后的立法提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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