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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络诽谤的严重性?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以具体的点击数、转发数来定罪,并不科学,备受批评。第一、这个数字,没有出处,凭空而来。第二、网络数字准确认定难。数字的本意是普通网友的真实转发。但实践中,也会出现第三人雇佣水军,或者重复点击或者恶意转发。所以,数字只能是作为参考,不能绝对,定罪还要结合其他证据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各地法院的案例表明,也已经注意到这一点,对数字作出自己的技术性诠释。

最近的艾芬被自诉诽谤案就是一例。该案中,艾芬在微博上质疑某医生的资质。医生向法院自诉艾芬涉嫌诽谤罪,主要依据是“发布的诽谤信息单篇浏览量均超数万次”。艾芬一方的答辩意见是,涉诉信息有一定事实基础,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依法监督。一审法院对该起诉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裁定。

二审法院维持的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发布的微博信息被转发次数并未达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能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数量”;“关于浏览数量,因无法排除有重复观看、行为人自己观看、网站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点击以及其他故意虚增点击量而产生浏览数量,故亦不能认定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段话的意思是,转发没有达到500,浏览量虽然超过5千,但不排除有虚假量。要达到法官内心确信的5千真实浏览量,还要原告继续举证(实际上网络点击数的查证,是一个复杂专项的业务),否则驳回。所以,这本质上是法院在技术性解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字,以符合自己真实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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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67篇文章 21秒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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