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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碎尸案被害人刁爱青的亲属最近发出公开信,指责电视剧《他是谁》中的“余爱芹案”与“南大碎尸案”的高度相似,不仅案发时间、被害人的名字(与刁爱青同音,且衣物上的“艾卿”与刁爱青亲笔书写的“爱卿”一致)完全一致。法院告诉我们出品方万达电视剧制作以及优酷、阿里巴巴(软件)只愿意删除涉及刁爱青和笔友出轨的内容,其他的都不愿意删除,也不愿意公开道歉,这一点真的让我们全家无法接受。

1996年1月19日,刁爱青被害,案件至今未破,未能抚慰家属。此次,再被改编为电影,且有虚构情节,对家属的伤害是可想而知的。这里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以真实事件为原型的社会故事,可否未经家属同意就改编?第二改编过程中,是否侵犯死者人格利益,以及家属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当年湖南「操场埋尸案」被改编成电影《操场》,被害人家属称未经家属授权,也发生争议。

在法律上,公共事件已经家喻户晓,改变为小说或电影电视剧,是可以的。改编本身如果严格限于公共信息,并不侵犯他人权利。但实际上,严格根据公共信息,那是纪实小说或者纪录片了,未免枯燥。既然是改编,小说、电影故事要吸引人,必定要虚构情节,从而可能产生侵权纠纷。

改编涉及的侵权。其一是死者的人格利益。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虚构对死者不利的情节,家属可以维权,要求恢复事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死者已经不在,还要保护其人格利益的,以安慰生者,以维护公序良俗。但维权主体限制在近亲属。以前,中国台湾有个韩愈之死被侵犯名誉权案,一千年后自称的韩愈后人起诉维权。隔代太久,不该被支持,否则就没法历史研究了。

其二、改编过程中,不可避免涉及死者的身世、社会交往等,可能涉及家庭人员的工作生活等。这些,如果已是公共信息,可以使用。如果当时没有报道的,现在新披露的,则可能会侵犯生者的隐私权,因为生者不愿意披露这些,不想影响现在的安宁生活。至于,改编故事可能对家属造成二次伤害,确实存在,但也可能会影响侦查机关,有利于破案。这种舆论影响,难谓法律上的侵权,是改编者的职业道德问题。

此类事件,最好与家属签订合同,合作拍摄,大家根据合同行事,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但现实,没那么简单的。家属未必同意拍摄,或家属的立场,与出品方有冲突。这个时候,就要根据跟法律来了,拍摄公共事件可以,造成侵权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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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11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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