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湾地区知名艺人大S(徐熙媛),因肺炎在日本去世。大S有两段婚姻,第一段与前夫生育两个小孩,第二段,与现任,没有生育小孩。婚姻之事,冷暖自知,外人不必多议。而继承则涉及法律。大s的继承适用的的是台湾地区民法典,该民法典与大陆规定略不同,反映了法条背后的价值取向。
第一、 台湾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父母,大陆有
这个区别很大。台湾的第一继承人是配偶、子女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没有父母。法条价值观似乎倾向于遗产就是留给后代的,不必给前辈。而大陆第一继承人有父母,即老人。价值观似乎倾向孝道,因为后辈提前去了,不能尽孝,就要分一部分给父母养老(实践中,父母继承后再去世,会发生复杂的转继承)。按此,大s的母亲是没有继承权的。继承权归两个小孩,以及现任,一共三个继承人。网络报道说,现任愿意把继承的财产让渡给大s的母亲。但实际上,继承份额是不能转让给非法定继承人的,只能是先继承后赠与,还涉及到赠与的税收问题。
第二、 台湾遗嘱不能处分全部财产,必须留给法定继承人1/2的特留分
遗嘱继承是被继承人对自己财产的处理。自己赚来的钱,法理上当然可以自由处分,所以大陆的遗嘱基本上是可以全盘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想给谁就给谁,可以不给不肖子女。但台湾地区,遗嘱只能处分一半财产,另外一半必须留给法定继承人。何故?给人的感觉是,法条意在强行维系血缘关系,血浓于水,不能把遗产随便送给外人。就算是子孙不孝,也要留点。然而,血缘关系真的那么重要吗?古代社会特别讲究家族宗族关系,那是农业社会的文化。现在是商业社会,更讲求三观否合得来。
第三、继子女的关系,两地规定不同
大陆民法典中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婚生或非婚生)、继子女、养子女,继承的地位相等。继子女是指继父母与未成年人子女,因长期的抚养(一般要三五年)形成的拟制法律关系,继子女有继承权。而台湾的继子女继承,是以收养为条件的,相当于大陆的养子女(收养的是现任的前子女),未办理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同理,未办收养的,两小孩的亲权(抚养权)属于前夫,与现任无关。前夫将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介入继承。
此外,台湾的遗产继承,还要先计算夫妻剩余财产差额,比大陆的遗产计算来的复杂,一般需专业人士的帮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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