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庄在博客发文《“认罪”背后的真相——一篇不应删除且删不掉的博文》,陈述其认罪是诈降,目的是早点出去,以寻找无罪证据,并同时打乱重庆的既有审判计划,是故有“藏头诗”情节,就如电影故事一般。
当年李庄认罪,震惊律师界,包括我,就如汉武帝得悉李陵投降匈奴,愤怒不已。李庄桀骜不驯,从一审的咆哮公堂,到二审的俯首称臣,何故?当初外界的解读主要是,李庄可能在看守所被刑讯逼供,甚至可能被精神病,为了求生,不得已认罪。现在看来,并非如此。从李庄的文章来看,认罪是李庄起意的,重庆公安定调,检察操作,法院附议,是一个各怀鬼胎的辩诉交易。而重庆在得到李庄“悔过书”后,占了主动,出尔反尔。李庄虽得不到承诺的“免予处罚或缓刑”,亦减刑一年,有所得也。
窃以为,李庄一介普通律师,在与外界高度隔绝情况下,出于本能和经验,策略性认罪,亦有所得,无可厚非。但本人并不赞同其认罪,盖在公共事件中,名与利不能兼得时,名大于利,气节重于利益。唯有此气节,才能凝聚律师同行力量和民意支持,一旦认罪,则民心涣散,翻案难成,并导致成为司法部的反面教材,影响至深。而认罪所得甚微,只是少坐一年牢。反之,如不认罪,多坐一年牢,及今亦已出来矣,而“以坐牢为全国律师抗争”,则是律师界之曼德拉也。当然,李庄既不是曼德拉,也不是“孔曰成仁,孟曰取义,惟其义尽,所以仁至”的文天祥,而是普通人,律师界也不能为了律师的声誉,而要求李庄牺牲自由当英雄。事实上,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高压,我们的选择也未必强于李庄。
在美国,辩诉交易是有法律保障的,不担心反悔,而我国并没有规定诉辩交易。这种交易靠的是双方的信用,是缺乏保障的。从交易顺序来看,是先认罪后减刑,一旦被告人认罪,而司法机关反悔,则被告人是有苦说不出,是故中国式的诉辩交易是剑走偏锋的险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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