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新闻,药家鑫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1年度全国法院十大精品案例第一名,受到表彰。颇有点诧异,一个很有争议的死刑案件,怎么会被表彰?且死刑总不是什么好事,又何必表彰!而药家鑫案中要反思的问题太多了。
其一、舆论和司法的关系。药家鑫案中前期舆论一边倒要处死刑,这会不会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法官审判时,会不会、要不要去看这些新闻?其实,即便不看,身边人的议论,多少也会传到法官耳中,而在司法没有独立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也会考量一下舆论走向的,毕竟每个法官都要名誉的,希望千古留名,而不是被指责,而这显然会影响法官的深远判断。
其二、代理人的言论界限。药家鑫案中,被害人的代理人张显,在庭内庭外,激情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说了些出格的话,譬如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等,以致后来被药家鑫父亲起诉名誉侵权。张显不是律师,是公民代理,自律性不如律师,也不会被司法局追究责任,但言论总是有界限的,尤其是作为代理人时,发言要谨慎,要恪守代理人的义务,即忠于案件事实,忠于法庭。
其三、被害人的赔偿问题。药家鑫案中,有网友募捐集资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遂放弃民事赔偿,一心求药家鑫死刑。显然,捐款多多少少影响了案件的判决。其实,国家应当设立被害人赔偿基金会,在被告人无钱赔偿的时候,给予被害人扶助。这样,一方面救助了被害人,另一方面也不会影响对案件的判决。
其四、20万捐赠合同的法律问题。在药家鑫案审判中,为了争取从轻处理,药家鑫父亲曾捐赠20万给被害人家属,被拒绝,退回。后来,在药家鑫父亲起诉被害人代理人张显名誉侵权后,被害人家属旧事重提,要药家继续给付20万,被药父拒绝。这个纠纷,也反映了法律对赠与合同规定的不足。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一致就成立,在赠与前可以撤销(其实是撤回)以及赠与后可以有条件撤销等,这些繁琐的规定,会给人赠与是承诺必须履行的错误印象(其实只有公益性、有道德义务和公证赠与不可撤销),远不如之前司法实践中的实践合同,即赠与只有交付了赠与物才算,不交付就是不赠。这说明了立法不足,人为复杂了赠与关系。
总之,哀矜勿喜,从巨大争议的死刑案件中得到进步的元素,才是案子的真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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