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称,死囚是中国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并透露,在卫生部和红十字会组织下,即将建立器官移植应对系统,增加器官移植的分配公信力和执法力度。从医学角度来说,器官的捐献、移植有益于人类,值得提倡,但从法律来说,器官捐献必须自愿,并经过法定程序,以尊重捐献人的自由意志,并防止非真实意思的“捐献”。
目前,关于死刑犯器官捐献的法律是个空白,其涉及多个问题:
第一、死者器官的法律属性?死者器官是一种特殊的物,涉及死者人格尊严,显然不是《物权法》上的物,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依照风俗习惯处理,即由家属全尸入殓处理。在法理上,死者的近亲属是死者尸体的所有人,在无悖善良风俗的情况下,合情合理处理尸体
第二、死刑犯的捐献器官,应经过法定程序,家属有权参与。2007年5月1日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但死刑犯是被关在监狱里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作出的“捐献决定”很难说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须经过公开透明的法定程序,由死刑犯与家属商量后决定捐献,必要时请公证员公证或律师见证器官捐献协议,如此才能保证死刑犯的真实意思。
第三、法律还应有其他相关配套规定:譬如,死者无家属的,应有指定的社会机构参与死刑犯捐献。死刑犯捐献器官后的收益,除去必要的开支费用外,应该归于家属等。
总而言之,死刑犯的器官捐献和移植,需要法律的规制,这是基本的人道主义,也是对死者最后尊严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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