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件还在死刑复核中,民间一直议论不休。我个人见解是,吴英是有罪的,但罪不当死,吴英把集资款一口气的投资,显然不是正常做生意的行为,而是在掩盖拆东墙补西墙,其直接的借款人是特定的,但间接的借款人不特定的,是有受害人存在的。之所以说她不至于死,主要是:其一、财产性犯罪的去死刑化,是大势所趋,毕竟生命高于财产。其二、吴英的案件有深刻的社会背景,是在金融失调,民间借贷大为流行的情况下产生的,即吴英的犯罪,除个人因素外,还有强大的外力诱因。但是,在浙江乃至全国,有几个类似吴英案件的当事人都已被执行死刑,譬如2009年1月浙江丽水杜丽敏非法集资诈骗案死刑,2010年4月浙江台州王菊凤非法集资诈骗案死刑。最高法院在死刑复核时,是肯定要考虑平衡的,是故吴英能不能开一个不死的先例,还是个未知数。
维持吴英死刑判决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在吴英案上表现的很矛盾。齐奇一方面认为财产性犯罪免死是趋势,另一方面主张民间借贷阳光化,看上去是一个开明的法院人士,但最后他所在的法院最终维持了吴英死刑,不知何故?——难道吴英案,不是法院所决定的?这是一个谜,要以后历史告诉了。
在今年的二会上,齐奇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向大会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性质,确认企业之间的资金调剂行为具有合法性,以及适当提高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标准。齐奇指出,在收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是不是属于集资诈骗,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有没有实施诈骗,而不是看形式上也是借贷这个行为。也就是筹集来的钱有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来占有挥霍。
齐奇还表示,司法机关要看重舆论的监督,但要办案还是依照法律。我希望司法和舆论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而不是舆论绑架司法,司法屈服舆论,更不是司法践踏舆论。司法独立,也包括对舆论的独立,不受舆论的影响,依法独立裁判。
我对齐奇的这段话是有质疑的,办案果然是依照法律吗?还是依照权力呢?前几天,崔永元已现身说法了,打官司找好领导胜于好律师,至少说明有时办案不依照法律。所以,舆论的监督是必须的必然的,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一手遮天。就吴英案而言,舆论普遍是支持吴英不死,王岐山副总理也说了,法律要讲情理法,法院系统能否听点进去呢?让非法集资罪的不死自吴英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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