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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第73条、83条,反映国情,涉及“双规”、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一系列情况,也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

 

第73条,是监视居住条款(包括本地和异地监视居住),目前有两个版本。初版是“三类犯罪嫌犯被监视居住的,可以不通知家属。三类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该版本,因监视居住最长是六个月,而可以不通知家属,遭到社会猛烈批评,于是改为现版,即监视居住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目前,该条主要是保障“双规”,官员通常是在指定地点被“双规”的,有了这个异地监视居住条款,检察机关可以方便介入。而如果没有这个条款,纪委把官员移送给检察院,手续相对麻烦,联合办案更难。

 

因此,第73条本质上是个国情条款。目前而言,“双规”是反腐利器,也是对官员的“特别待遇”,但其限制人身自由,却不受法律监督,是与法治不符的,终究只能是过渡性措施。

 

至于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过于粗糙:其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界限不明,会成为口袋条款,其二、公安的“不通知家属”行为不受监督,且没有规定违法不通知的法律后果。因此建议:第一,区分轻微的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轻微的应通知家属,严重的可不通知。第二,明确“不通知家属”所涉嫌的危害国家安全具体罪名。第三,区分个人犯罪和共同犯罪,个人犯罪的应通知家属,共同犯罪的可不通知。第四,“不通知家属”须经检察院审查同意,否则必须通知。第五,对滥用“不通知家属”的,予以处罚,受害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细化,在于保障第83条的正确实施,防止滥用。

 

民众反对“不通知家属”条款,主要是担心国家会借“危害国家安全”之名,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之实。譬如某网友,写了篇批评时政文章,却可能被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秘密拘留,吓坏家人。知识分子独立发声时,最容易被这个条款套住。所以说,第83条界限要清晰,否则会堵塞言论自由之路,造成社会的不安。

 

沈家本曾言“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良民亦罹其害”。刑诉法是程序法,每个公民都会碰到,即使公民不犯罪,也可能被构陷,所以为了免予不被犯罪,必须充分保障人权。从第73条、83条来看,都还有欠缺之处,譬如73条的异地监视居住,如果被广泛适用,会造成变相的长期羁押,刑讯逼供也难受到监督。而83条的“不通知家属”,如果被滥用,会造成很多公民失踪事件。显然,从立法思想来看,过于强调追究犯罪了,而从司法实践来看,权力没有制约必定会被滥用的,这些说明法治意识尚不够,立法技术尚需提高。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当务之急是细化条款,严格限制,以防滥用,建议规定检察院对公安“不通知家属”的审查权。

 

以上来自《时代周报》:丁金坤律师:争议法条保障私权不够

http://time-weekly.com/story/2012-03-15/122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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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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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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